新聞來源:眉山網
更新時間:2021-04-02 17:13:19
責任編輯:陳敏
會議現場
4月2日,眉山市市場監管局組織召開“春雷行動2021”暨冷鏈物流疫情防控執法行動成果新聞通報會。會議公布了“春雷行動2021”暨冷鏈物流疫情防控執法行動開展以來的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1: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產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的肉類和未按規定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案
2021年1月15日,天府新區眉山管委會市場監管和綜合執法局執法人員接群眾舉報,在某食品公司查獲17噸無標識、無檢驗檢疫證明的冷凍牛百葉、牛內臟等食品。執法人員依法查封了該批冷鏈食品。經查,當事人無法提供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核酸檢測報告等材料。當事人準備將冷鏈食品切割后包裝成自己公司的產品進行銷售。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且情節嚴重,涉嫌犯罪,已移送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案例2:彭山區某食品有限公司經營超過保質期的冷凍豬肉案
天府新區眉山管委會市場監管和綜合執法局在冷鏈疫情防控專項行動中,發現彭山區某食品有限公司凍庫內有未開封的過期進口冷凍豬前腿肉1.5噸(保質期至2020年9月21日),執法人員依法查封了該批超過保質期的冷凍豬前腿肉。經調查,除查封的超過保質期的1.5噸冷凍豬前腿肉外,該企業于2020年10月6日將0.5噸過期冷凍豬前腿肉制成香腸出售,已銷售完畢,貨值金額15360元。
該公司食品安全責任人傅某明知豬前腿肉已超保質期,仍然作為食品原料用于生產,屬故意實施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天府新區眉山管委會市場監管和綜合執法局依法給予以下處罰:
1.對該企業處罰款21.5萬元;
2.對該企業法人代表、食品安全質量負責人傅某處罰款8.82萬元。
此案系我市首次實施“雙罰制” 。除處罰違法企業外,還對單位負責人實施了個人罰款處罰。
案例3:某水果包裝專營門市銷售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案
2021年1月11日,丹棱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位于丹棱縣齊樂鎮某水果包裝專營門市(經營者:嚴某)進行監督檢查,在該門市發現擺放有一箱標簽貼紙——印有綠底白字的“綠色食品(特級·珍品)”字樣,上方印有黑色印刷字的“健康代”等字樣,下方印有橙底白字的漢語拼音“LUSE SHIPIN”等字樣。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綠色食品”商標的使用許可及進貨票據。當事人銷售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丹棱縣市場監管局依法給予以下處罰:1.沒收扣押的綠色食品商標標簽貼紙共122100個;2.處罰款5000元。
案例4:青神縣某酒家收購、加工、銷售岷江流域漁獲物“河蝦”案
2021年3月1日,眉山市和青神縣市縣兩級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聯合對青神縣開展長江禁捕執法檢查,發現青神縣某酒家收銀臺菜單上面標注有:“小河蝦58元/份”,兩張點菜單上記載有:“小河蝦:2×58=116”字樣,并在該店冷柜內發現存放有塑料袋裝好的成品油炸河蝦9袋。經查,上述9袋河蝦來自岷江流域(青神段)。當事人以60元/公斤的價格購進并加工后,平均分成13份進行銷售,已銷售4份,銷售價格為58元/份,剩余9份(1245克),貨值金額754元,違法所得232元。青神縣某酒家收購、加工、銷售岷江河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八十六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八十六條,青神縣市場監管局依法給予以下處罰:1.沒收未銷售的油炸河蝦1245克,2.處罰沒款10034元。此案系《長江保護法》實施后我市查處的第一案。
案例5:眉山某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不能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以及出具檢驗檢測數據、結果失實案
2020年10月27日, 四川省市場監管局在對眉山某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監督檢查中發現該公司存在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不能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出具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失實,未對原始記錄和報告歸檔留存等違法行為,指定由眉山市市場監管局管轄并依法進行辦理。
2021年2月8日,眉山市市場監管局依法調查取證后,對當事人存在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不能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的違法行為,依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處罰款10000元;對當事人存在出具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失實的違法行為,依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處罰款10000元。合并處罰款人民幣20000元。
案例6:眉山市某食品有限責任公司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案
2020年10月26日,東坡區市場監管局收到西安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出具的關于眉山市某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山椒羅漢筍”的“二氧化硫殘留”指標不符合標準的檢驗報告后,立即對該公司開展調查。經查,當事人于2020年9月3日生產了“山椒羅漢筍”15件,該公司在未對“二氧化硫殘留”的項目進行檢驗的情況下出廠銷售,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東坡區市場監管局依法給予處罰款15075元的處罰。
案例7:彭山區某蔬菜經營部經營含有禁用農藥的芹菜案
2020年11月9日,彭山區市場監管局委托國家輕工業食品質量監督檢測成都站對彭山區某蔬菜經營部(經營者:陳某)進行食品安全監督抽樣檢驗,抽取芹菜1批次。經檢驗,該批芹菜所檢項目中“毒死蜱”不符合國家標準GB2763—2019的要求。經查陳某經營含有禁用農藥芹菜的行為,涉嫌違反《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補充規定》的規定,2021年1月7日,彭山區市場監管局將陳某經營含有禁用農藥的芹菜案移送彭山區公安分局調查處理。
案例8:仁壽某廣場置業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仁壽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仁壽某廣場置業有限公司檢查中發現,該公司廣告宣傳單、網絡廣告、戶外廣告中含有 “仁壽最具投資價值商街”、“持有物業面積規模全球第一”、“投資無數不如一間小鋪”、“真正穩定收租,幫你抗擊風險、坐地生金”、“交付即享百萬客流”、“某廣場就是城市中心”、 “連續13年租金收繳率超99.5%世界行業紀錄”等內容。該公司發布含有“最佳”“第一”廣告用語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發布含升值或者投資回報的承諾廣告用語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布含未表明出處且無法驗證真實性的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的內容的廣告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仁壽縣市場監管局依法給予以下處罰:1.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發布違法廣告;2.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3.處罰款40萬元。
案例9:彭山區某美容美發用品商行經營未經備案的普通化妝品、未經注冊(批準)的特殊化妝品、經營無中文標簽的化妝品案
2021年1月5日,眉山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彭山區某美容美發用品商行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其經營場所有17盒卸妝水無中文標簽,2盒美白產品未標識特殊用途化妝品批準文號,1盒祛斑產品標識了2002年的國產特殊用途化妝品衛生許可批準文號。經查明,當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化妝品的供應商資質證明文件、備案或注冊(批準)憑證資料,也不能提供進貨查驗記錄。經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查詢,上述17盒卸妝水無備案信息,2盒美白產品無特殊用途化妝品批準文號,1盒祛斑產品的國產特殊用途化妝品衛生許可批準文號已過期。
當事人經營未經備案的普通化妝品和未經注冊(批準)的特殊化妝品,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眉山市市場監管局依法給予以下處罰:1.對涉案產品予以沒收;2.并處罰沒款35009元。此案系新修訂的《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實施后我市查處的首案。
案例10:眉山某大藥房有限公司涉嫌出租《藥品經營許可證》案
2021年2月7日,洪雅縣市場監管局根據成都市青羊區市場監管局移送線索對眉山某大藥房有限公司涉嫌出租《藥品經營許可證》為由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通過該公司制作的網頁宣傳通脈顆粒、腦立清、偏癱復原丸、靈芝滴丸等多個品種的藥品,消費者通過該公司網頁宣傳所留電話與該公司達成購藥協議。由于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無《藥品經營許可證》,無法直接向消費者銷售藥品,該公司便與眉山某大藥房有限公司達成合作協議。由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出資以眉山某大藥房有限公司名義從4家藥品批發企業購進藥品。眉山某大藥房有限公司購進藥品后根據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名單以該藥店的名義通過順豐快遞公司以貨到付款的方式將藥品銷售給與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達成購藥協議的消費者,該藥房從銷售總金額中收取3%手續費后將剩余貨款轉款給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截至立案調查之日,眉山市某大藥房有限公司共收取35673元手續費。眉山市某大藥房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屬于涉嫌出租《藥品經營許可證》的違法行為。目前,該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處理中。
眉山日報全媒體記者 楊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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