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來源:眉山網
更新時間:2019-04-13 10:34:09
責任編輯:羅思源
眉山網訊(佘勇 記者 梁昊)記者從市市場監管局了解到,電動自行車新強制性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將于2019年4月15日起實施。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三部門日前發布《關于加強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實施監督的意見》,要求在4月15日《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實施后,各地市場監管部門加強電動自行車銷售環節的監督檢查,嚴厲查處違法銷售不符合新標準、未獲得CCC認證的電動自行車,以及非法改裝、拼裝、篡改電動自行車的行為;各地公安機關要嚴格按照地方規定對電動自行車進行登記上牌,對符合條件的電動自行車,要按照規定錄入登記管理系統,及時登記上牌,上傳到全國公安交通管理綜合應用平臺。
新國標GB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將原國標《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進行了更名,標準性質由原來的部分條文強制改為全文強制。對電動自行車的定義是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腳踏騎行能力,能實現電助動或/和電驅動功能的兩輪自行車。對電動自行車的描述如下:
——具有腳踏騎行能力;
——具有電驅動或/和電助動功能;
——電驅動行駛時,最高設計車速不超過25km/h;電助動行駛時,車速超過25km/h,電動機不得提供動力輸出;
——裝配完整的電動自行車,整車質量應當小于或等于55kg;
——蓄電池標稱電壓應當小于或等于48V;
——電動機額定連續輸出功率應當小于或等于400W。
據了解,現在市面上的電動車大多設計時速是超過25km/h的,多數電動車最高時速達到40~50km/h。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對于不符合電動自行車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兩輪車輛,應納入機動車范疇,按照電動摩托車或電動輕便摩托車產品進行管理。電動摩托車或電動輕便摩托車等機動車產品上路行駛前,應申請登記、懸掛號牌、投保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并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車輛駕駛人應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為推進新標準實施,規范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和使用管理,切實解決電動自行車治理難題,4月9日,省市場監管局、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公安廳聯合發布了《關于加強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實施監督的意見》,對電動自行車注冊登記做了如下要求:
——新標準實施后,各市(州)公安部門要嚴格按照新標準要求,對電動自行車進行登記上牌。
——對群眾在2019年4月15日之前購買,未及時登記注冊的不符合新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應當在2019年10月15日前辦理注冊登記。
——10月15日(含)以后,嚴禁為未獲CCC認證、不符合新標準要求的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
——注冊登記時,各市(州)公安部門要按照新標準認真查驗腳踏功能、外形尺寸、整車質量以及CCC認證證書、銷售發票銷售單位和銷售時間等信息,對符合新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核發綠底白字白邊線號牌,按要求錄入并上傳至公安交通管理綜合應用平臺電動自行車登記管理系統。
——嚴禁為與CCC認證信息技術參數明顯不符的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發現與CCC認證信息技術參數明顯不符的要及時上報,同時通報給當地經信、市場監管等部門。
在電動自行車新國標實施之際,眉山市市場監管局溫馨提醒:已經購買了電動自行車的消費者,應了解自己的電動自行車是否符合新國標,及時考慮與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企業通過以舊換新等方式置換,或者主動報廢。近期,若想購買電動自行車,請在購買時注意向經營者確認,所購買的電動自行車能上什么牌照。因經營者未明確告知或告知不真實、不全面,導致所購買的車輛不能上牌并上路行駛的,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退貨或者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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